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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程序

08-25     浏览量:189

1、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必须由婴儿母亲到市卫生局基妇科亲自来办理(无母亲者,由婴儿监护人办理)。

2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因遗失、被盗等情况需要补发的,必须出示以下证件:①原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签发机构存档联复印件;②婴儿父母任何一方所在单位或居民(村民)委员会的遗失证明;③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。

3、合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外出生婴儿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时,携带以下有关证件:

①婴儿父母(或监护人)出具的“亲子关系声明”;

②婴儿母亲持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,并在出生证上签字;

③准生证(或计生罚款单据或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);

④接生者接生证明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并在出生证上签字;

⑤婴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居民(村民)委员会出具的证明。

⑥非婚生婴儿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时,除上述材料外,需提供“亲子鉴定证明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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